上海七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4574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上海七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4574号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聆湖苑6幢106商铺。
主要负责人:卢虎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七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鹏。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七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