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通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通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财保13号
申请人:扬州通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卞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扬州通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扬州通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牌号为苏K×××××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通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扬州通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K×××××号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