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步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先权、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1民终5636号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沈静审判员*莉
书记员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