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前与某某、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948号

原告:**前,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66591N。

法定代表人:高理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巴子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诉被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