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948号
原告:**前,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66591N。
法定代表人:高理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巴子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诉被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