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201号
原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林路交口研发楼二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骄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万罗山路以南淮合花园17幢3205室。
法定代表人:阮明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骄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发传
人民陪审员 余向梅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