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784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冬,安徽顿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安徽骄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NFM167。
法定代表人:阮明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骄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骄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安徽骄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等额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骄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安徽骄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