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302号
原告:***,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曹家纸厂C栋1-2办公楼,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6WQ1J。
法定代表人:章雄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当庭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家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董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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