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5127号 原告:***,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县垫江县。 被告: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曹家纸厂C栋1-2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6WQ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牡丹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935449124。 法定代表人:杨奕。 原告***与被告重庆雄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