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民初6650号
原告:厦门网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期诚毅大街**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程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兰,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号**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雪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煌、李秀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网为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网为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网为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网为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代书 记员 吴朝旭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