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603行初34号 原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安昌街道东市,经营地绍兴市**区华宇路150号天工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区纺都路10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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