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特26号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4)48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之内返岗工作,不符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附条件的,只有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无法提供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也每月在发工资,说明被申请人返岗后没有接受工伤医疗或者休息的必要,故被申请人不符合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条件,申请人无需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被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被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自认已经能够上班参加工作,意味着放弃自身的权利。被申请人接受了返岗后正常工作的工资,就不得再行主张返岗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被申请人获得了恢复工作后的工资,在受到工伤后已经获得了相应的保障,就不得再主张双倍的保障。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上看,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而非福利待遇。申请人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内返岗期间的劳动报酬,无需再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没有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上班需要公司支付另外的劳动报酬,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同时支付劳动报酬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二、退一步讲,即使根据被申请人**,其自受伤后到8月底回到申请人处工作,那么这段时间申请人所发的工资也应予以抵扣。庭审中,经法庭释明,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依法应予撤销。 **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在仲裁委提供了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且向*****被申请人休息时间,不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言证言、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并附卷存档。 经审查查明:2024年2月19日,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4)4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工资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831.6元、医疗费567.59元,以上合计33399.19元。该款项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本院认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的证据是指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仲裁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而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其在停工留薪期间上班的证据,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确实存在且仅为被申请人掌握,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并不构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余理由涉及案件实体审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斌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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