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2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浙江佳源浙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中环东路2297号501室-4。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绍兴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佳源悦城28幢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佳源浙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炯
审判员王常山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