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25民初7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2日,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河源建安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长安街东安群小居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701796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30167。
法定代表人:龚秀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封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行政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2576734268XM。
负责人:何启新,该机构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源建安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封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文献
审判员  袁武衡
审判员  莫炎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蒙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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