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张全国与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422执182号 张全国、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全国与被执行人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42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全国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4元、执行费1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交纳执行款18205元,其中18034元作为案款由申请执行人张全国领取(含案件受理费1534元),剩余171元作为执行费交至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42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经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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