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019号
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2034860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64269849J,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
法定代表人:童业贵。
被告:***,男,1970年5月18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18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诉讼费10488元,由原告常熟市鸿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