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47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199号2楼2B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77,91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冻结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7,917.8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