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2民终2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县乳城镇京珠高速公路出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批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023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了审理。上诉人中农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飚、二十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农批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二十冶公司另行向中农批公司支付租金损失差额24415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十冶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十冶公司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中农批公司发包给其承建的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楼宇大面积渗水,经中农批公司多次发函催告,二十冶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无奈之下中农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漏水房屋的维修费用及主张因涉案房屋漏水造成的租金损失3280437元。一审法院认定了涉案房屋漏水的原因是二十冶公司造成,租金损失3280437元也是经过法定程序摇珠产生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但一审法院却把租金损失的起始时间定在2020年9月,其理由是中农批公司催告二十冶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的《工作联系函》、《律师函》证明中农批公司的物业管理人员是在2020年9月发现房屋漏水,故认定中农批公司的商铺租金损失应从2020年9月开始计算,上述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中农批公司提交的证据6《工作联系单》已显示早在2018年6月二十冶公司承建的涉案楼宇已出现漏水现象,导致中农批公司的房屋无法出租,因此,中农批公司的商铺损失应从2018年6月开始计算,一审法院认定租金损失滞后两年计算与事实不符。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二十冶公司只承担租金损失的60%赔偿责任也没有事实依据。从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可知涉案房屋渗漏的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生活用水的渗漏也是基于二十冶公司的房屋质量问题所致,如果不是二十冶公司房屋质量问题,各种用水均不会导致涉案楼宇出现渗漏。因此,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二十冶公司未规范施工、未规范管理导致渗漏现象的发生,一审法院酌定其只承担60%的责任根本没有任何依据。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十冶公司辩称,一、法院不应当判定二十冶公司承担租金损失。房屋是否能对外出租,不仅受疫情及当地的经济环境、营销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农批公司也不能证明房屋未能出租与二十冶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存在关联性。二、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定二十冶公司承担高达600余万元的维修费用及80万元的经营损失(即房屋未能出租的损失),已超出了二十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失。三、一审法院判令从2022年9月起计付租金损失,二十冶公司认为该起始日期没有依据,该日期是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日期,二十冶公司不予认可,而且涉案的一标段在2016年12月已经完成竣工验收,二标段于2018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距中农批公司提出漏水的时间长达四年时间不等,即在渗漏水之前中农批公司也未能将涉案房屋出租,也可见,对外出租不成功的原因不在于房屋渗漏水。故一审法院在未能查明渗漏水与房屋出租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要求二十冶公司承担租金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关于租金损失起始日期是2018年6月1日,从一审判决第47页倒数第一行可见,但事实上二标段是在2018年7月20日才竣工的,故在未能竣工前,涉案房屋也不会对外出租,故此,二十冶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房屋未能出租的原因是错误的。 二十冶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并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中农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分别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防水补漏修复方案》、广东华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漏水处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出具的《报告书》,认为出现房屋渗漏主要原因的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并判由二十冶公司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等款项。二十冶公司认为,上述鉴定所参照的标准与二十冶公司实际施工情况完全不同,且在一审法院未对房屋渗漏原因与二十冶公***建设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查明的情况下,直接依据上述一系列鉴定报告判由二十冶公司承担除维修费用以外的多项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外墙渗水维修费用143999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已明确,中农批公司尚未实际支付给乳源县***装饰部,但在一审法院综合分析评判中却又认为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应由二十冶公司承担,事实认定前后矛盾。另根据双方的《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农批公司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二十冶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据中农批公司的自述,2、7、8号楼外墙渗水现象发生于2018年6月,委托第三方完成维修工作并竣工结算的时间在2018年11月30日,该楼的质保金支付期限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的两年,在双方结算工程款中,中农批公司从未就上述所谓的质量问题而拒绝向二十冶公司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这恰恰可以说明二十冶公***的该三个号楼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且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漏水房屋维修费用6303893.7元。对于该部分的维修费用,一审法院完全系基于《房屋司法鉴定报告》中所论述的5点主要原因,而予以认定该5点存在的质量原因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于该《房屋司法鉴定报告》所参照的主要依据是所谓的设计要求及设计规范,但根据《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二十冶公司承包范围系根据中农批公司提供的项目施工设计图完成施工图的所有工作,而该《房屋司法鉴定报告》进行的鉴定并没有完全将施工图作为鉴定依据,仅是参照了设计要求及设计规范,对设计要求及设计规范是否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以及是否与施工图一致并没有进行核实,一审法院也未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中农批公司为证明二十冶公司怠于履行房屋质量修缮义务,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其自行聘请乳源县五牛广告装饰部对13、14号楼的渗水进行维修的《一期二标段13、14号楼屋面渗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对于13、14号楼产生的渗漏问题是否由于第三方施工原因所致,一审法院也未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既然13、14号楼已委托第三方维修,为何该部分仍然存在需要重新修复的情况。结合本案,1.关于楼梯间出现漏水问题,根据设计图纸,楼梯间并未设计防水设施;2.个别卫生间防水措施局部失效;3.后期加装改造、私开送风孔及卫生间排污管透气管,破坏结构层;4.因交工时间较长,使用者后期管养不当;5.第三方擅自维修等情况,均是造成现场漏水的原因,而该些原因均与二十冶公***无关。因此,该份鉴定报告无法证明其所谓的渗漏水的原因与二十冶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鉴定报告中已经强调了部分渗漏水是由于使用不当及升级改造所致,对于该部分的原因是否对其他部位出现渗漏水现象产生影响,一审法院也未予以查明。而维修费用6303893.7元的确定是依据了《防水补漏修复方案》,但可以明确看出该修复方案并非针对具体的渗漏部位进行的修复,而是将整个屋面及室内顶棚进行全面修复,严重扩大了修复范围,修复方案的做法也远远超出了原设计标准。三、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用水用电费用258784.57元及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一审诉讼中,根据《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二十冶公司在施工过程的罚款,中农批公司有权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部分的罚款从未经二十冶公司确认,也根本不能证明实际已发生。而用水用电费用可能存在实际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标准不同的情况,即使有二十冶公司的签字也仅代表对用水用电量的确认,中农批公司应当提供其实际向供水、供电部门的支付凭证。从二十冶公司一审中举证的证据六、证据七关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单中,也恰恰可以证明中农批公司所称的上述费用均系发生在双方2017年8月18日结算费用前,如该些费用确已实际产生,那么为何结算单4.3工程水电费、4.7扣(罚)款及4.9项其他费用均未涉及上述任何款项。事实上,双方在2017年8月18日结算时,中农批公司对于结算金额均已确认无误并**,中农批公司亦未向二十冶公司提出并在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而该些费用的产生在距离中农批公司提起诉讼时就已长达4年之久,期间中农批公司也从未向二十冶公司提出。四、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出租损失3280437元。对于一审法院委托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案涉商铺出租损失进行的评估无任何参考价值,更不能作为出租损失的依据。案涉商铺存在中农批公司对外出售、新冠疫情、市场因素、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对外出租,中农批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铺在正常经营中因受到房屋渗漏水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以及因此遭受2020年9月起至2022年6月相应租金损失的相关证据,更无法证明案涉商铺无法经营与房屋渗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二十冶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仅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其自身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要求二十冶公司按60%的比例承担所谓的出租损失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五、关于房屋渗漏原因鉴定费287986.7元、渗漏处修复方案鉴定费22万元、修复工程造价鉴定费32000元、出租损失鉴定费3万元费用的承担。中农批公司申请的一系列鉴定纯属恶意扩大损失,其中:(一)《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的参照标准与二十冶公司实际施工情况、验收标准完全不同,且该份鉴定报告根本无法证明房屋渗漏水原因与二十冶公***存在因果关系;(二)《防水补漏修复方案》有意扩大了维修范围以及提高了维修标准,《漏水处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修复工程的工程量及做法是按修复方案作为基础进行计算,如修复方案与二十冶公司负责的施工范围及验收标准不同,那么该造价鉴定的费用也必然不具有合理性;(三)《报告书》在没有认定案涉商铺未能出租系由于二十冶公***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因此在因果关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出租损失的评估根本不具有必要性。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遗漏重要事实未予以查清,且在未明确房屋渗漏质量问题与二十冶公***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任由中农批公司展开一系列的鉴定,助长中农批公司恶意将损失扩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二十冶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请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十冶公司二审补充上诉事实和理由:1.经过二十冶公司邀请上海市和深圳市住建委的专家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测,可见涉案房屋即使存在渗漏,也与设计缺陷、业主私自改造卫生间、餐厅以及中农批公司此前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漏、中农批公司在竣工验收后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屋面安装空调设备、室内增设不明管道等有关,所以一审法院在未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判定二十冶公司承担600万余元的维修费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关于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的详细内容,二十冶公司提供了二审新证据1的内容。2.通过对一审法院所出具的防水补漏修复方案及漏水处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查看可见,所谓的修复方案不仅提高了设计标准,而且变更了原来的设计图纸,增加了施工内容,部分维修是对业主私自改造房屋结构、增设管道等引起渗水现象的维修,部分的维修是对业主在室内加设卫生间、厨房等渗漏现象的修复,所以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述原因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予以区分,也是错误的。具体可以参考二十冶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2。3.关于工程管理处罚款及水电费,在双方2017年进行结算,二十冶公司在2019年起诉中农批公司索要工程款的案件中,中农批公司从未提出扣减上述费用,由此可见,该两笔费用已经包含在双方的结算金额内,更不应重复扣减。 中农批公司辩称,1.关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在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摇珠确定了房屋质量的鉴定机构并出具了房屋司法鉴定报告,从鉴定报告的内容可见,问题主要是二十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按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对涉案的每一栋楼宇都进行了现场勘察和鉴定,中农批公司认为该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内容与事实相符,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于法有据。至于二十冶公司提出的种种辩解和理由,实际上已在一审诉讼质证及法庭辩论中已多次陈述过,本次上诉所陈述的理由也没有新意,二十冶公司单方委托的所谓住建委的专家,对涉案房屋另行做的勘察和分析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2.关于租金的损失,该损失也是由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依委托作出的报告书对涉案房屋的损失作出了鉴定,而一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时候,已经对涉案当地的经济环境和涉案商铺的实际租赁情况作出了充分的考量,酌定二十冶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中农批公司对一审法院对租金损失的责任划分及时间段也提出了上诉。3.关于工程处罚款及相关费用的扣减,中农批在一审诉讼也提交了相应的联系单,有二十冶公司实际施工人**的签名和确认,工程处罚款及水电费用的分摊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 中农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中农批公司垫付的外墙渗水维修费用143999元,并支付所有涉案工程渗水维修费用200万元(以评估为准);2.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3.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施工用水用电258784.57元;4.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聘请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5.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涉案房屋质量检测费用75000元;6.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因房屋渗水导致中农批公司租赁损失80万元(以评估为准);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十冶公司承担。在2021年6月2日第一次庭审中,中农批公司明确上述诉讼请求系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第一标段的相关诉讼请求,并增加了两项与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第二标段相关的诉讼请求,即:1.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至14号楼屋面渗水维修工程费用497168元;2.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至14号楼渗漏专项检测鉴定服务费用21600元。在2023年4月12日第二次庭审中,中农批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的各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中农批公司垫付的外墙渗水维修费用143999元,并支付所有涉案工程渗水维修费用6303983.70元;2.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3.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施工用水用电258784.57元;4.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聘请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5.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涉案房屋质量检测费用75000元;6.判令二十冶公司支付因房屋渗水导致中农批公司租赁损失3280437元;7.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由二十冶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中农批公司(发包人)与二十冶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编号:C1-ZNP-2015-008),将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一期一标段项目[2#-12#楼,建筑面积28566.5平方米,结构形式为框架(其中:7#楼地上5层、地下1层,8#楼地上5层,2#楼地上4层,其他均为地上3层]发包给二十冶公***建设;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预算清单及相关内容,负责工程施工,具体承包内容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预算清单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328天,开工日期2015年12月1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主体结构封顶日期2016年1月30日,竣工日期2016年12月30日,合同总价31422598.38元;若施工安全评价等级达不到合格要求,发包人每次扣罚承包人2000元,均在工程款中扣除;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发包人垫付的水电费用、依据合同条款发包人对承包人执行的各项罚款、违约金等。 2016年11月8日,中农批公司(发包人)与二十冶公司(承包人)再次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将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15.16号楼(建筑面积10115.45平方米,含13.15.16号楼地上两层及16号楼一层地下室,结构形式为框架)发包给二十冶公***建设;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内容,负责工程施工,具体承包内容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施工设计图完成施工图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157天,拟从2016年11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17年4月15日竣工完成;其中2016年12月30日主体结构封顶,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合同总价17108609.93元。 2017年4月24日,中农批公司(发包人)与二十冶公司(承包人)又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将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4号楼(建筑面积4399.4平方米,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二层)发包给二十冶公***建设;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内容,负责工程施工,具体承包内容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施工设计图完成施工图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2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合同总价6480729.53元。 上述施工合同均约定了以下内容:1.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措施、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2.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3.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入点,接入点至施工现场管道/管线及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所涉及的全部费用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此项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水、电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安装,承包人缴纳水电费(如发包人代缴或垫付的,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发、承包双方现场校验并书面确定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4.发包人任命胡定一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5.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上述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免费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5.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6.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2号楼完成竣工验收,中农批公司(建设单位)、二十冶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署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等项目验收结论均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载明:“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符合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责任制落实到位,质量体系健全,运行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有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正常,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意竣工验收。”2017年1月10日,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2号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收讫齐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备案。 2017年5月26日,中农批公司与二十冶公司结算签署《一标段(2-12#楼)结算资料用水用电费用资料》,二十冶公司技术人员**等在“经办人”处签名;该资料确认二十冶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施工建设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2号楼期间用电191640元、用水72341.57元,扣减中农批公司用电5197元后,合计用电用水258784.57元。同日,二十冶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载明:“由我司承接的粤北中农批一期一标段2-12号楼工程,现已进入结算阶段,感谢贵司一直以来对我司各项工作的支持,为了结算顺利完成经双方协商采用第三方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费用合计为人民币五万元整,我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和粤北中农批各自承担一半费用(金额为二万五千元整)。” 在二十冶公司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施工建设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2号楼期间,中农批公司因检查发现二十冶公***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施工进度等问题出具《工程处罚通知单》《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工程进度处罚通知单》等处罚通知给二十冶公司。2017年5月26日,中农批公司根据上述处罚情况出具了一份《一标段(2-12#楼)结算资料工程处罚资料》,载明安全处罚、质量处罚以及进度处罚款款共计116350元(金额以结算为准);该资料右上角空白处手写注明内容为:“贾:由二十冶领导来处理。5月26日”。 2017年8月,中农批公司与二十冶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单位)签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一期一标段工程合同价31422598.38元,送审金额40835677.26元,审定金额38135681.52元,净核减额2699995.74元。 2018年7月20日,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至16号楼完成竣工验收,中农批公司(建设单位)、二十冶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署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等项目验收结论均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栏载明:“该单位工程已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要求完成建设。施工过程中,各种原材料实验报告全部合格;施工完成后,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通过检查工程实体以及查阅文字记录后验收工作组认为:该工程实施过程符合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同,同意验收。”监理单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质量综合评估意见”栏载明:“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号楼至16号楼工程按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工程能按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质量合同,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8年7月25日,乳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意见”栏载明:“2018年7月20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见证取样检验测试结果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符合要求,并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质保资料齐全,施工安全评价合格,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均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中农批公司与二十冶公司还签订了《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对账单》,载明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至16号楼工程合同造价23589339.46元,报送金额22980189.55元(含工程结算20570189.55元、板房购买费用21万元、14#楼改建装饰工程费用220万元),审定造价20734623.64元(含工程结算18790727.64元、板房购买费用18万元、14#楼改建装饰工程费用1763896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0734624元,其中应扣款项16764804.64元[含已付工程款16764804.64元,其余甲方垫付款、工程水电费、代购材料和设备费、代购物业所投入的费用、零星返修工程费、扣(罚)款、总包配合费以及其他费用均为空白未填写],质量保证金(5%)1036731元,应付余款2933088.36元。 又查明,2018年6月25日、7月6日,中农批公司就“关于一标段2、7、8号楼山墙渗水事宜”先后出具两份《工作联系单》,接收单位均为二十冶公司;第一份联系单载明:“贵公司承建的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12号楼工程,我司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的2、7、8号楼山墙局部有渗水漏水现象。请你司于2018年7月8日前对漏水、渗水部位进行修复整改,并检查其他楼栋及其他区域是否也有此类情况。若此时间前你司未能修复整改,我司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完善,所产生的费用将从你司相应款项中扣除。”;第二份联系单载明:“贵公司承建的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12号楼工程,我司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的2、7、8号楼山墙局部有渗水漏水现象。并于6月25日发函要求你司于2018年7月8日前对漏水、渗水部位进行修复整改,并检查其他楼栋及其他区域是否也有此类情况。你司至今未有人进场修复整改,若7月8日前你司未能完成修复整改,我司将按租户提出的漏水整改报价(十四万元人民币)从质保金中扣除,望贵司引以重视。”2018年8月1日,中农批公司与乳源县***装饰部签订《2、7、8#楼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将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外墙渗水维修工程发包给乳源县***装饰部,承包范围为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外墙整体防水、楼顶女儿墙阴角防水,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材、机、措施、管理、利润、风险、增值税专票税金),其中外墙整体防水暂估99624元、楼顶女儿墙阴角防水暂估10530元、搭竹排栅暂估28464元,合计暂估138618元,施工期间为1个月,质保期5年,双方确认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第一年过后无息支付给乳源县***装饰部。2018年11月30日,中农批公司与乳源县***装饰部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对账单》,审定确认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外墙渗水维修工程结算造价143999元,保修款4320元,应付余款139679元。该维修工程结算造价143999元,中农批公司尚未实际支付给乳源县***装饰部。 2021年1月20日,中农批公司就“关于2-16#***期内渗水维修事宜”出具《工作联系函》,并于次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给二十冶公司;该《工作联系函》载明:“2020年9月份,经过我司物业管理人员检查发现2-16#楼屋面、墙面及管道不同位置存在渗水现象,造成商户不能正常营业。根据施工保修合同约定,渗水质量问题仍然在你司合同保修期内(防水工程保修期是五年),要求贵司抓紧时间安排人员、材料,务必在2021年1月30日前完成维修,确保屋面、墙面及管道不再渗水,否则,由于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修费用全部由贵司负责。” 2021年4月9日,中农批公司委托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并由该所指派律师作出(2021)众律函字第416号《律师函》,通过EMS快递邮寄给二十冶公司;该《律师函》载明:“……委托人不断去电去函要求贵司依据双方签署的《标准施工合同》之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对房屋漏水现象及时予以修缮,然时至今日,贵司对所承建的工程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却置之不理、听之任之。无奈之下,委托人委托了广州市众义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所涉房产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其中对已知的3号、4号、5号、6号、9号、10号、11号、12号楼宇均进行了现场检查、勘查,确定了上述楼房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渗漏水与工程质量有直接关系(上述鉴定报告随函附送)。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贵司对承建的房屋有保证质量和保修的义务,对房屋出现严重渗漏水的现象应当及时予以修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安全交付商家使用。现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委托,特致函贵司:在贵司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派人前往委托人处就贵司承建的上述工程出现的渗漏水质量问题予以积极的处理和修复,如贵司逾期,则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损失均由贵司承担。” 再查明,2021年6月28日,中农批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至6号楼、9至14号楼存在严重漏水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院摇珠选定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后,该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稳固鉴字[2022]M0161至M0170号《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共10本;中农批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87986.70元。该10本《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处理建议栏”均载明: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防水措施不足及防水措施失效部位重新做防水处理。2022年4月24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回复函》,载明:根据房屋楼梯大样图显示,普通楼梯(室外楼梯)栏杆做法应设置梯裙,无障碍楼梯(室内楼梯)栏杆做法应设置安全挡台;经现场检查,本次鉴定房屋的室外楼梯外边缘未发现有浇筑C15细石混凝土梯裙,室内楼梯外边缘未发现有浇筑C20细石混凝土挡台,上述部位现场做法与设计要求不符,并导致水经梯板外边缘渗出,导致3号楼东面室外梯间梯斜板侧面、西面室外梯间各层梯斜板侧面均出现渗漏现象,导致4号楼东面室外梯间梯斜板侧面出现渗漏现象,导致5号楼西面室外楼梯板侧面出现渗漏现象,导致6号楼西面室外梯间、中部梯间(室内楼梯)少数梯斜板侧面出现渗漏现象,导致9号楼东、西面室外梯间梯板侧面出现渗漏现象,导致10号楼东面室外梯间各层梯斜板侧面出现渗漏现象,导致11号楼西面室外梯间梯斜板底出现渗漏现象,导致12号楼东面室外梯间梯板侧面出现渗漏现象。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1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吊顶天花有渗水、发黄、发霉痕迹,个别墙体有渗水、受潮、发黄、发霉痕迹,梯间个别部位有渗水、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有渗漏主要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渗入饰面层的雨水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上述部位空调排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均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层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区域)天花板底及吊顶天花、个别内墙出现渗漏主要是第二层卫生间防水层局部失效,个别开水间供水机有滴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经楼地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通过楼板裂缝及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3)梯间多处出现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经梯口板边缘渗出、扩散所致,另雨水对上述损坏也有一定影响,并导致首层东面连廊角柱侧面及二层西外跑梯对应处内墙出现渗漏痕迹,导致梯间梯斜板侧面出现渗水、发霉痕迹。(4)第二层商铺天花板底及吊顶天花出现渗漏的主要原因是三层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外露情况。雨水、地表积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导致上述吊顶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且部分积水通过女儿墙根部混凝土反坎与原混凝土楼板面接合处的薄弱部位向外渗出从而导致对应部位外墙出现渗漏现象。(5)房屋部分混凝土楼板存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裂钢筋网情况,上述情况易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2)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3.另检查发现房屋二层3-06铺、3-10铺、3-11铺室内均有进行卫生间改造,而其对应区域周边墙体及下层铺位天花板底、吊顶天花均有不同程度渗漏痕迹表明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失效,另3-06铺开水间供水机有滴水现象,上述情况导致楼地面日常用水渗入水泥砂浆找平层积聚并向周边扩散,从而导致上述部位出现受潮、发霉、渗水痕迹。”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4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2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的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受潮、发黄、发霉痕迹,梯间少数部位有渗水、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有渗漏主要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渗入饰面层的雨水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上述部位空调排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也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层、二层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区域)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主要是第二层4-05-2F铺卫生间、第三层4-01-3F铺厨房防水层局部失效,楼地面日常用水,经楼地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通过楼板裂缝及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3)第二层商铺天花板底(上方为三层露台)出现渗漏主要是三层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做法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外露的情况。雨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4)梯间多处出现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外廊空调水及地表用水长期往梯口板边缘扩散所致,另雨水对上述损坏也有一定影响,导致梯斜板侧面出现渗水、发霉痕迹。(5)房屋部分混凝土楼板存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裂钢筋网、支座处面筋保护层过大等情况,上述现象易导致楼板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2)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3.另检查发现房屋二层4-05-2F铺、三层4-04-3F铺室内均对卫生间进行改造,而其对应区域楼板均有不同程度渗漏痕迹,表明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失效;另三层4-01-3F铺室内有对厨房改造,其对应区域楼板也有不同程度渗漏痕迹,表明厨房防水措施已失效。”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5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3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吊顶天花有金属封边条有锈蚀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受潮、发黄、发霉痕迹,梯间个别部位有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并呈钟乳状倒挂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出现渗漏主要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地漏口PVC管又高出原混凝土楼地面,导致渗入饰面层的雨水等聚积无法及时排走,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上述部位空调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也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层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区域)天花板底出现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主要是楼地面日常用水,经楼地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通过楼板裂缝及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另二层个别铺面卫生间防水措施局部失效,也会导致对应区域下层天花板底、墙体或本层周边墙体出现渗漏痕迹。(3)梯间多处出现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并呈钟乳状倒挂现象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扩散,从梯口处板边缘渗出所致,雨水对上述损坏也有一定影响,导致西面室外楼梯梯板及梯梁底面、侧面局部出现渗水、发黄、发霉痕迹;另中梯首层个别墙体下方出现渗漏主要是共墙处厨房洗刷区域防水措施失效所致。(4)第三层个别商铺墙体脚部出现渗水、发霉痕迹主要是露台排水沟雨天排水不畅所致;斜屋面雨水排水管底部未紧贴楼地面排水,导致对应处墙体脚部出现发霉痕迹;另个别商铺斜屋面梁侧及对应下方墙体有渗漏主要是斜屋面檐口排水天沟防水措施局部已失效所致。(5)房屋部分混凝土楼板存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裂钢筋网情况,上述情况易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2)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2.经检查发现房屋首层5-17-1F铺室内有对厨房洗刷区域进行改造而其周边墙体有渗漏痕迹,表明厨房洗刷区域防水措施已局部失效,部分日常用水通过防水失效处渗出,从而导致与中梯共墙处(首层1/5-5×5-D~5-E轴墙体下方)局部有渗水、潮湿、发霉、抹灰面层脱落现象。3.经检查发现房屋二层5-11铺、5-4-2F铺、5-5-2F铺室内均有对卫生间进行改造,而其对应区域下层天花板底、墙体或本层周边墙体有不同程度渗漏痕迹,表明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局部失效,本层楼地面日常用水渗入水泥砂浆找平层积聚,并向周边扩散,从而导致上述部位出现受潮、发霉渗漏痕迹。”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6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4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痕迹,梯间个别部位有开裂、渗水、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有渗漏主要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渗入饰面层的雨水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上述部位空调排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也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层个别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区域)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主要是第二层个别商铺卫生间防水层局部失效,楼地面日常用水经楼地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通过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3)梯间多处出现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外廊地表用水长期往梯口板边缘扩散所致,另雨水对上述损坏也有一定影响,导致梯斜板侧面出现渗水、发霉痕迹。(4)第二层商铺(上方为三层露台)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主要是三层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做法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外露的情况,雨水、地表积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5)房屋部分混凝土楼板存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裂钢筋网、支座处面筋保护层过大等情况,上述情况易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2)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3.另外经检查发现房屋第二层6-08铺局部对卫生间进行改造,而其对应区域楼板、周边墙体有不同程度渗漏痕迹,表明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失效。”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9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5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泛白、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天花板底有滴水、发霉及白色钙化物析出并呈钟乳状倒挂现象,部分墙体有渗水痕迹,个别墙体有发霉、潮湿、抹灰面层脱落、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吊顶天花有渗水、抹灰面层脱落、金属封边条锈蚀现象,外墙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梯间局部有渗水、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并呈钟乳状倒挂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南面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侧面出现渗漏主要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且PVC地漏口堵塞,导致渗入饰面层的雨水等聚积无法及时排走,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反坎底部与原混凝土楼板面接合不密实处向下渗出所致;另上述部位空调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也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层、二层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非屋面区域)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主要是对应上层商铺楼地面日常用水,经楼地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通过楼板裂缝及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另二层个别铺面卫生间及三层个别铺面卫生间、厨房防水措施局部失效,也会导致上述区域对应下层铺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现象。(3)第二层商铺(上方为三层露台)天花板底及吊顶天花出现渗漏的主要原因是三层露台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做法与设计及规范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外露现象。日常用水、雨水、地表积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导致上述天花板底或吊顶天花板底出现渗漏;另外部分积水通过女儿墙根部混凝土反坎与原混凝土楼板面接合处的薄弱部位向外渗出从而导致对应部位外墙出现渗漏现象。(4)梯间多处出现渗水、发霉及白色钙化物析出并呈钟乳状倒挂现象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经梯口板边缘渗出、扩散所致,雨水对上述损坏也有一定影响;另中部梯间第三层与商铺共墙处有渗漏主要是商铺内厨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失效所致。(5)房屋部分混凝土楼板存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裂钢筋网、支座处面筋保护层过大等情况,上述情况易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2)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2.经检查发现二层9-1-2F铺~9-8-2F铺、9-10-2F铺~9-12-2F铺均已投入使用,其对应首层室内天花板底有多处跨角裂缝或跨中有多处开裂现象,二层楼地面日常用水下渗会导致首层上述铺位天花板底出现有不同程度渗漏现象;另检查发现房屋二层9-2-2F铺、9-6-2F铺~9-8-2F铺室内均有对卫生间、洗手台进行改造,而其下层铺位天花板底有不同程度渗漏现象,表明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局部失效。3.经检查发现三层9-2-3F铺~9-5-3F铺作为餐饮用途已投入使用,其楼地面日常用水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位置向下渗出会导致二层对应区域天花板底出现渗水痕迹;另检查发现三层9-1-3F铺室内有对厨房、卫生间进行改造,而其对应区域与中部梯间共墙处墙体及下层铺位天花板底有不同程度渗漏痕迹表明厨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均已失效。”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0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6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与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渗水、泛白现象,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痕迹,梯间少数部位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有渗漏主要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渗入饰面层的雨水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上述部位空调排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均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层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主要是房屋施工过程中楼地面用水或雨水(结构未封顶时)通过楼板开裂处向下发生渗漏所致。(3)第二层个别室内商铺及西面梯间个别内墙出现渗漏主要是与之共墙的卫生间防水措施局部失效,卫生间用水经地面、墙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并通过楼板与墙体接合处缝隙及墙体薄弱部位渗出所致。(4)东外梯间局部出现有渗水、发黄、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经梯口板边缘渗出并扩散所致,另雨水对上述楼梯损坏也有一定影响,导致梯斜板及休息平台板侧面有渗水、发黄、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5)第二层商铺天花板底(上方为三层露台)出现渗漏主要是三层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做法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的情况,雨水、地表积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6)房屋部分混凝土楼板存在支座处面筋保护层过厚情况,易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3)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3.另检查发现房屋二层10-02-2F铺、10-03-2F铺室内均有对卫生间进行改造,与之共墙的西面梯间首至二层东墙及10-18-2F南墙均有不同程度渗漏痕迹,表明10-02-2F铺室内卫生间防水措施局部已失效,部分积水通过楼板与墙体接合处的缝隙及墙体薄弱部位渗出,导致上述共墙位置局部均出现不同程度渗漏痕迹。”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1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7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的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与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渗水、泛白痕迹,少数混凝土构件与墙体接合处有渗水痕迹,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痕迹,个别吊顶天花有渗水痕迹,梯间个别部位有渗水、青苔附生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有渗漏主要原因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渗入饰面层的雨水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向下渗出;上述部位空调排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也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二层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主要是房屋施工过程中楼地面用水或雨水(结构未封顶时)通过楼板开裂处向下发生渗漏所致;另11-11-2F铺、11-03-3F铺、11-04-3F铺楼板底部渗漏部位情况与上述商铺天花板底渗漏情况基本一致,而且11-11-2F铺、11-03-3F铺、11-04-3F铺正在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施工用水对楼板底部渗漏也会有一定影响。(3)首层10-09-1F商铺出现渗漏主要是对应第二层商铺卫生间防水措施局部失效,卫生间用水经地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及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4)室外梯间多处出现渗水痕迹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由梯口板边缘渗出所致,另雨水对上述损坏也有一定影响,导致梯斜板侧面有渗水、青苔附生现象。(5)第二层商铺天花板底(上方为三层露台)出现渗漏主要是三层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做法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外露情况,雨水、地表积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6)房屋首层北面部分商铺北墙局部有渗水痕迹主要是墙体与梁底接合处有裂缝,且该外墙搭建脚手架并正在进行装修,雨水及施工用水会通过接合处裂缝渗入所致。(7)房屋东面与连廊伸缩缝接合处墙体有渗漏主要是连廊与墙体接合处伸缩缝未按原设计施工,且伸缩缝处防水措施已失效所致。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2)(3)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3.另检查发现房屋二层11-10-2F铺室内有对卫生间进行改造,对应下方首层11-10-1F铺天花板局部有渗漏痕迹,表明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失效,部分积水通过楼板裂缝及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4.房屋部分尚未装修及投入使用的商铺楼板,如11-03-2F铺、11-05-2F铺、11-08-2F铺楼板底部有渗漏、泛白痕迹,主要是房屋施工过程中楼地面用水或雨水(结构未封顶时)通过楼板开裂处向下发生渗漏所致,上述渗漏部位现已基本干燥;11-11-2F铺、11-03-3F铺、11-04-3F铺楼板底部渗漏部位情况与上述商铺楼板底部渗漏情况基本一致,而且11-11-2F铺、11-03-3F铺、11-04-3F铺正在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施工用水对其楼板底部渗漏也会有一定影响。”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2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8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吊顶龙骨有锈蚀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受潮、发黄、发霉痕迹,梯间个别部位有渗水、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南面门廊及商铺(对应上方为二层露台)天花板底、管道周边有渗漏主要是二层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地漏口PVC管又高出混凝土楼板结构面,渗入饰面层的雨水难以排走且未有防水层的隔绝,直接经楼板裂缝、楼板与管道接合处等不密实的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上述部位空调排水、消防栓滴水及楼地面日常用水均会加大露台楼地面内部积水量,从而加剧相应部位的渗漏情况。(2)首层室内商铺(上方为非露台且尚未进行装修及投入使用区域)天花板底出现渗漏主要是房屋施工过程中楼地面用水或雨水(结构未封顶时)通过楼板开裂处向下发生渗漏所致。(3)梯间多处出现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主要是外露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积水通过梯口板边缘渗出并扩散所致,另雨水对室外跑梯上述损坏也有一定影响。(4)第二层商铺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的主要原因是三层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泛水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现象。雨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导致上述天花板底出现渗漏。(5)房屋西面与连廊接合处内、外墙体有渗漏主要是连廊与墙体接合处伸缩缝未按原设计施工,且伸缩缝处防水措施已失效所致。(6)房屋部分混凝土楼板存在支座处面筋保护层过大情况,上述现象易导致楼板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69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部分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泛白痕迹,个别钢筋混凝土构件有滴水、潮湿、抹灰面层脱落、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发黄、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二层商铺(对应上方为不上人屋面)天花板底、吊顶出现渗漏现象主要是不上人屋面防水层及女儿墙、外墙泛水做法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开裂情况,雨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外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管道接合处周边空隙封堵不密实处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所致;另部分水通过反坎面与墙体接合处渗出,导致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区域北墙上方、及二层排气井周边墙体、梁构件也出现渗漏现象。(2)首层南门过道、南面商铺天花板底多处及二层1/13-4~13-5×13-C轴墙脚出现渗漏主要是第二层餐饮卫生间、厨房防水措施局部已失效,楼地面日常用水经楼地面饰面层向周边扩散,通过薄弱部位渗出所致。(3)经对屋面楼板裂缝处开凿检查发现楼板支座处面筋存在保护层过大情况,上述情况易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从而导致楼板上方积水通过缝隙向下发生渗漏,对应部位天花板底出现渗漏痕迹。其中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第(2)项涉及的部分在该鉴定报告第六部分“综合分析”中对应的内容为:“2.经检查发现房屋二层南面商铺整层作餐饮用途,其中13-5~13-6×13-A~13-C轴区域室内有对厨房进行改造,其对应下层过道天花板底出现不同程度渗漏现象,表明厨房防水措施已失效;另13-4~13-5×13-B~13-C轴区域室内有对卫生间进行改造,而其对应区域周边墙脚(二层1/13-4~13-5×13-C轴)及下层铺位天花板底出现不同程度渗漏现象,表明卫生间防水措施已失效。” 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4号楼《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22]M0170号)载明检测鉴定结果:1.房屋渗漏损坏主要表现为:少数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并伴有不同程度渗水、发黄、发霉、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部分天花板底与管道接合处有渗水、白色钙化物析出现象,少数天花板底有混凝土保护层脱落、钢筋外露、锈蚀现象并伴有渗水痕迹,梯间个别墙体有渗水痕迹。2.导致房屋出现渗漏的原因:(1)首层西面天花板底(对应上方为不上人屋面区域)及二层天花板底(对应上方为不上人屋面区域)有渗漏主要原因是不上人屋面防水层及女儿墙、外墙泛水做法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开裂现象。雨水顺着防水卷材与女儿墙脚、外墙脚接合处渗入扩散,并通过楼板裂缝、管道接合处周边空隙封堵不密实处等薄弱部位向下渗出,导致上述天花板底出现渗漏;另部分水通过外墙根部混凝土反坎与墙体接合处渗入,部分水通过女儿墙根部混凝土反坎与原混凝土楼板面接合处的薄弱部位向外渗入,导致室内西面梯间墙及外墙对应部位分别出现了渗漏现象。(2)首层14-1~14-2×14-A~14-B轴区域东南角墙体有渗漏痕迹主要是墙体防水措施局部失效所致。(3)首层14-1~1/14-3×14-F~14-G轴区域(对应上方为二层尚未装修及投入使用区域)天花板底有渗漏、泛白痕迹主要是房屋施工过程中楼地面用水、雨水(结构未封顶时)通过楼板开裂处向下发生渗漏所致,上述渗漏部位现已基本干燥。 2022年9月1日,中农批公司向该院申请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至6号楼、9至14号楼漏水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院摇珠选定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该公司2022年12月5日作出《防水补漏修复方案》共10本;中农批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20000元。该《防水补漏修复方案》内容涉及楼板裂缝修复、排水管道渗水修复、斜屋面水沟渗水修复、伸出屋面排气烟道渗水修复、外墙渗水修复、伸缩缝渗水修复、二楼楼板渗水修复处修复等方案,以及天面防水施工、天花拆除及恢复施工、二楼外露走廊防水施工、灌浆补漏环氧灌浆加强施工、管道渗水处理施工、伸缩缝防水补漏施工、外墙渗水处理施工、斜屋面水沟渗水处理施工等堵漏修复施工工程量。 2022年4月11日,中农批公司向该院申请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至6号楼、9至14号楼漏水处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院摇珠选定广东华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该公司待《防水补漏修复方案》作出后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漏水处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农批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32000元。该鉴定意见书载明:修复工程的工程量及做法按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计算;本工程税金按9%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和为计算基础,费率19%;预算包干费按7%计算;屋面刚性防水分隔缝按长度换算;踢脚线的宽按5公分计算;工程造价鉴定结果是严格依据一审法院委托的内容及其提供的工程鉴定有关资料,按工程造价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鉴定,鉴定造价为6303983.70元,具体如下: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鉴定造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工费 1 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881245.28 49712.80 244141.13 2 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10024.39 13587.40 66926.99 3 5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66911.80 17525.66 87111.70 4 6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55311.66 10217.55 50981.95 5 9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32623.48 35496.47 176088.47 6 10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459071.32 23521.41 115817.76 7 11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89338.27 40267.23 197992.28 8 12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317797.87 15551.50 77345.08 9 1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627246.69 97339.37 478501.08 10 1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064412.94 64034.83 313409.50 合计 10栋楼房的漏水修复工程 6303983.70 367254.22 1808315.94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鉴定造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工费 1 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88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鉴定造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工费 1 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881245.28 49712.80 244141.13 2 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10024.39 13587.40 66926.99 3 5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66911.80 17525.66 87111.70 4 6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55311.66 10217.55 50981.95 5 9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32623.48 35496.47 176088.47 6 10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459071.32 23521.41 115817.76 7 11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89338.27 40267.23 197992.28 8 12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317797.87 15551.50 77345.08 9 1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627246.69 97339.37 478501.08 10 1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064412.94 64034.83 313409.50 合计 10栋楼房的漏水修复工程 6303983.70 367254.22 1808315.9445.28 49712.80 244141.13 2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鉴定造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工费 1 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881245.28 49712.80 244141.13 2 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10024.39 13587.40 66926.99 3 5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66911.80 17525.66 87111.70 4 6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55311.66 10217.55 50981.95 5 9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32623.48 35496.47 176088.47 6 10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459071.32 23521.41 115817.76 7 11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89338.27 40267.23 197992.28 8 12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317797.87 15551.50 77345.08 9 1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627246.69 97339.37 478501.08 10 1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064412.94 64034.83 313409.50 合计 10栋楼房的漏水修复工程 6303983.70 367254.22 1808315.94 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10024.39 13587.40 66926.99 3 5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66911.80 17525.66 87111.70 4 6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55311.66 10217.55 50981.95 5 9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32623.48 35496.47 176088.47 6 10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459071.32 23521.41 115817.76 7 11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89338.27 40267.23 197992.28 8 12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317797.87 15551.50 77345.08 9 1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627246.69 97339.37 478501.08 10 1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064412.94 64034.83 313409.50 合计 10栋楼房的漏水修复工程 6303983.70 367254.22 1808315.94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鉴定造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工费 1 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88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鉴定造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工费 1 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881245.28 49712.80 244141.13 2 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10024.39 13587.40 66926.99 3 5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66911.80 17525.66 87111.70 4 6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55311.66 10217.55 50981.95 5 9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32623.48 35496.47 176088.47 6 10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459071.32 23521.41 115817.76 7 11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89338.27 40267.23 197992.28 8 12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317797.87 15551.50 77345.08 9 1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627246.69 97339.37 478501.08 10 1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064412.94 64034.83 313409.50 合计 10栋楼房的漏水修复工程 6303983.70 367254.22 1808315.9445.28 49712.80 244141.13 2 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10024.39 13587.40 66926.99 3 5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66911.80 17525.66 87111.70 4 6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55311.66 10217.55 50981.95 5 9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32623.48 35496.47 176088.47 6 10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459071.32 23521.41 115817.76 7 11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89338.27 40267.23 197992.28 8 12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317797.87 15551.50 77345.08 9 1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627246.69 97339.37 478501.08 10 1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064412.94 64034.83 313409.50 合计 10栋楼房的漏水修复工程 6303983.70 367254.22 1808315.94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鉴定造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工费 1 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881245.28 49712.80 244141.13 2 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10024.39 13587.40 66926.99 3 5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266911.80 17525.66 87111.70 4 6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55311.66 10217.55 50981.95 5 9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32623.48 35496.47 176088.47 6 10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459071.32 23521.41 115817.76 7 11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689338.27 40267.23 197992.28 8 12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317797.87 15551.50 77345.08 9 13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627246.69 97339.37 478501.08 10 14号楼防水补漏修复工程 1064412.94 64034.83 313409.50 合计 10栋楼房的漏水修复工程 6303983.70 367254.22 1808315.94 2022年5月16日,中农批公司向该院申请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至6号楼、9至14号楼因渗(漏)水而造成商铺从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出租的租金损失进行评估;中农批公司申请租金损失评估的未出租商铺共52间。该院摇珠选定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为鉴定机构后,该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报告书》(穗华价估[2022]031号),中农批公司为此支付租金损失鉴定评估费30000元。该《报告书》载明: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价格评估结论为中农批公司商铺因渗水问题无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为3280437元(详见下表);假设限定条件之一为本报告假设标的能保持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并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该报告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 序号 铺号 面积(㎡) 2018年租金损失(7月) 2019年租金损失 2020年租金损失 2021年租金损失 2022年租金损失(6月) 租金损失总值(元) 备注 1 3-13-2 40.41 11315 19397 15517 15517 7759 69505 靠楼梯边墙体漏水 2 4-12-1 44.43 17106 29324 23992 23992 11996 106410 楼板开裂渗水 3 4-13-1 44.43 17106 29324 23992 23992 11996 106410 楼板开裂渗水 4 4-14-1 52.67 20278 34762 28442 28442 14221 126145 楼板开裂渗水 5 5-01-3 46.51 13023 22325 17860 17860 8930 79997 楼板开裂渗水 6 5-03-3 35.92 10058 17242 13793 13793 6897 61782 楼板开裂渗水 7 5-20-1 44.81 17252 29575 24197 24197 12099 107320 楼板开裂渗水 8 5-21-1 44.35 17075 29271 23949 23949 11975 106218 楼板开裂渗水 9 6-04-2 45.79 12180 20880 17034 17034 8517 75645 楼板开裂渗水 10 6-06-2 47.08 12523 21468 17514 17514 8757 77776 楼板开裂渗水 11 6-08-2 48.86 12997 22280 18176 18176 9088 80717 楼板开裂渗水 12 11-01-2 45.60 11172 19152 16416 16416 8208 71364 楼板开裂渗水 13 11-02-2 45.60 11172 19152 16416 16416 8208 71364 楼板开裂渗水 14 11-04-2 42.05 10302 17661 15138 15138 7569 65808 楼板开裂渗水 15 11-05-2 42.05 10302 17661 15138 15138 7569 65808 楼板开裂渗水 16 11-07-2 42.05 10302 17661 15138 15138 7569 65808 楼板开裂渗水 17 11-10-2 46.26 11334 19429 16654 16654 8327 72397 楼板开裂渗水 18 12-05-2 42.87 10503 18005 15433 15433 7717 67092 楼板开裂渗水 19 12-06-2 42.87 10503 18005 15433 15433 7717 67092 楼板开裂渗水 20 12-07-2 42.87 10503 18005 15433 15433 7717 67092 楼板开裂渗水 21 13-17-2至13-42-2 995.58 209072 358409 334515 334515 167257 1403768 13栋二层商铺已打通或改建,楼板墙体开裂渗水 22 14-05 85.72 19801 33945 30859 30859 15430 130894 楼板开裂渗水 23 14-09 87.77 20275 34757 31597 31597 15799 134025 天面下水管未安装好致漏水 合计 2056.55 3280437 上述租金损失的计算单价详见下表: 序号 铺号 2018年月租金 (㎡/元) 2019年月租金 (㎡/元) 2020年月租金 (㎡/元) 2021年月租金 (㎡/元) 2022年月租金 (㎡/元) 1 3-13-2 40 40 32 32 32 2 4-12-1 55 55 45 45 45 3 4-13-1 55 55 45 45 45 4 4-14-1 55 55 45 45 45 5 5-01-3 40 40 32 32 32 6 5-03-3 40 40 32 32 32 7 5-20-1 55 55 45 45 45 8 5-21-1 55 55 45 45 45 9 6-04-2 38 38 31 31 31 10 6-06-2 38 38 31 31 31 11 6-08-2 38 38 31 31 31 12 11-01-2 35 35 30 30 30 13 11-02-2 35 35 30 30 30 14 11-04-2 35 35 30 30 30 15 11-05-2 35 35 30 30 30 16 11-07-2 35 35 30 30 30 17 11-10-2 35 35 30 30 30 18 12-05-2 35 35 30 30 30 19 12-06-2 35 35 30 30 30 20 12-07-2 35 35 30 30 30 21 13-17-2至13-42-2 30 30 28 28 28 22 14-05 33 33 30 30 30 23 14-09 33 33 30 30 3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虽然案涉《标准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竣工验收时间以及被发现存在渗漏水现象的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渗漏水现象一直持续至今,双方因此所产生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十冶公司辩解称案涉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本案应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广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下限为1亿元以上、上限为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二十冶公司的上述辩解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农批公司起诉、二十冶公司答辩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外墙渗水维修费用143999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二是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漏水房屋维修费用6303893.7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三是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258784.57元以及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四是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房屋质量检测费750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五是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出租损失3280437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对此,一审法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外墙渗水维修费用143999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该院认为,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2号楼于2016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至中农批公司2018年6月日常巡查发现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存在外墙渗水现象并于2018年6月25日、7月6日先后出具两份《工作联系单》给二十冶公司要求维修时,处于双方2015年12月签署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及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的质量保修期5年内。因二十冶公司未按《工作联系单》的时间要求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外墙渗水处进行维修,中农批公司有权依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二十冶公司承担。本案中,中农批公司于2018年8月1日与乳源县***装饰部签订《2、7、8#楼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将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外墙渗水维修工程发包给乳源县***装饰部,并经双方2018年11月30日签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对账单》确认该维修工程结算造价143999元;该费用已实际产生,且与《工作联系单》载明的漏水整改报价14万元相当,因此,该费用应由二十冶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现中农批公司请求二十冶公司支付该维修费用143999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漏水房屋维修费用6303893.7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2号楼于2016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16号楼于2018年7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至中农批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因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渗漏水问题提起本案诉讼时,尚处于双方签署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及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的质量保修期5年内。在中农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其先是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工作联系函》并于次日邮寄给二十冶公司,后是委托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9日出具《律师函》并邮寄给二十冶公司,但二十冶公司既未按《工作联系函》的时间要求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渗漏水处进行维修,也未按《律师函》的时间要求处理和修复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渗漏水处,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保修义务,其行为已违反《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二十冶公司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的约定,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中农批公司依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享有委托他人修理的权利,二十冶公司事后不得以愿意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故对二十冶公司关于其愿意承担维修义务的辩解该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农批公司申请,经该院先后摇珠选定的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广东昊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评估,依据广东华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院确认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漏水处进行修复的工程造价为6303983.70元。另外,根据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出现渗漏存在以下主要原因:1.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2.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外露情况;3.部分混凝土楼板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裂钢筋网或支座处面筋保护层过大,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4.室外楼梯外边缘未发现有浇筑C15细石混凝土梯裙、室内楼梯外边缘未发现有浇筑C20细石混凝土挡台,与设计要求不符;5.地漏管PVC管高出原混凝土楼面,导致积水经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下渗等。以上主要原因的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应主要由二十冶公司承担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漏水处修复工程造价。至于房屋对应区域楼板出现渗漏的其他原因,如地漏管PVC管堵塞造成渗漏的责任方在于中农批公司管理不当,与二十冶公司无关;而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号楼二层3-06铺、3-10铺、3-11铺、4号楼二层4-05-2F铺、三层4-04-3F铺、5号楼二层5-11铺、5-4-2F铺、5-5-2F铺、6号楼二层6-08铺、9号楼二层9-2-2F铺、9-6-2F铺~9-8-2F铺、10号楼二层10-02-2F铺、10-03-2F铺、11号楼二层11-10-2F铺、13号楼13-4~13-5×13-B~13-C轴区域室内防水措施失效,3号楼3-06铺开水间供水机有滴水,4号楼4-01-3F铺、13号楼二层南面商铺13-5~13-6×13-A~13-C轴区域室内厨房防水措施失效,5号楼首层5-17-1F铺室内厨房洗刷区域防水措施局部失效,9号楼三层9-1-3F铺室内厨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以上23间商铺因卫生间、厨房防水措施失效造成渗漏的责任方也与二十冶公司无关;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的规定,上述原因产生的渗漏处修复费用不应由二十冶公司承担;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各栋楼房漏水处修复工程造价,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述23间商铺卫生间、厨房防水措施失效以及地漏管PVC管道堵塞造成渗漏所需的修复费用150000元。对中农批公司请求二十冶公司支付案涉漏水房屋维修费用6303893.70元的诉讼请求,应以该院确定的为准,即6153893.70元(6303893.70元-150000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十冶公司应向中农批公司支付案涉漏水房屋维修费用6153893.70元。 三、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258784.57元以及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农批公司、二十冶公司双方2015年12月签署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二十冶公司在施工建设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一期一标段(2-12号楼)工程期间,若施工安全评价等级达不到合格要求,中农批公司每次可扣罚二十冶公司2000元,且中农批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对二十冶公司执行的各项罚款、违约金等以及中农批公司垫付的水电费用等均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根据中农批公司提供的《一标段(2-12#楼)结算资料用水用电费用资料》《承诺函》以及《工程处罚通知单》《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工程进度处罚通知单》等证据显示,二十冶公司在2017年5月26日办理结算时确认其施工建设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12号楼期间用电用水费用258784.57元以及承诺承担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中农批公司在2017年5月26日办理结算时确认二十冶公司处以工程管理处罚款共116350元;以上费用应在中农批公司支付给二十冶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虽然二十冶公司提供了中农批公司、二十冶公司以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单位)在2017年8月1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一期一标段工程送审金额40835677.26元在净核减额2699995.74元后,审定金额38135681.52元;该净核减额2699995.74元系核减该标段总工程量的金额,显然不包含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用电用水费用258784.57元和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且二十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支付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一期一标段工程的工程款时已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二十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农批公司请求二十冶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258784.57元以及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案涉房屋质量检测费750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中,中农批公司为查明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2号楼的漏水原因,于2021年3月自行委托广州市众义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上述楼房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支付房屋质量检测费75000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因系中农批公司单方选定委托广州市众义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而非中农批公司和二十冶公司协商确定由广州市众义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其次,无证据证明广州市众义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时有征询听取二十冶公司的意见,也无证据证明二十冶公司有提供相关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再次,亦无证据证明二十冶公司有全程参与现场勘察等鉴定过程。另外,该院在本案中亦未采用广州市众义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而是根据中农批公司的申请,摇珠选定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司法鉴定报告》。故中农批公司向广州市众义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质量检测费75000元,应由中农批公司自行承担;对中农批公司要求二十冶公司支付房屋质量检测费7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出租损失3280437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中,二十冶公司作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其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6号楼施工建设义务,确保施工建设符合设计要求以及质量达标,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渗漏水情况时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如因防水措施等施工建设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房屋楼板出现裂痕、渗漏等现象,且没有及时履行渗漏水保修义务,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农批公司出租经营商铺,由此造成中农批公司出租损失的,二十冶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可知,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出现渗漏的主要责任方在于二十冶公司,而二十冶公司在收到中农批公司的维修通知后至今未履行保修义务,结合当地经济环境和涉案商铺的实际租赁情况,该院酌情确定二十冶公司对中农批公司出租商铺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农批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函》《律师函》,中农批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是在2020年9月份检查发现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6号楼屋面、墙面以及管道不同位置存在渗水现象,故中农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案涉商铺出租损失应从2020年9月计至2022年6月,经计算,共1398170.40元(详见下表)。对该出租损失,二十冶公司应按60%的比例赔偿中农批公司838902.24元;对中农批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序号 铺号 面积(㎡) 2020年租金损失 (4个月) 2021年 租金损失 2022年租金损失 (6个月) 租金损失总值 (元) 1 3-13-2 40.41 5172.48 15517 7759 28448.48 2 4-12-1 44.43 7997.40 23992 11996 43985.40 3 4-13-1 44.43 7997.40 23992 11996 43985.40 4 4-14-1 52.67 9480.60 28442 14221 52143.60 5 5-01-3 46.51 5953.28 17860 8930 32743.28 6 5-03-3 35.92 4597.76 13793 6897 25287.76 7 5-20-1 44.81 8065.80 24197 12099 44361.80 8 5-21-1 44.35 7983 23949 11975 43907 9 6-04-2 45.79 5677.96 17034 8517 31228.96 10 6-06-2 47.08 5837.92 17514 8757 32108.92 11 6-08-2 48.86 6058.64 18176 9088 33322.64 12 11-01-2 45.60 5472 16416 8208 30096 13 11-02-2 45.60 5472 16416 8208 30096 14 11-04-2 42.05 5046 15138 7569 27753 15 11-05-2 42.05 5046 15138 7569 27753 16 11-07-2 42.05 5046 15138 7569 27753 17 11-10-2 46.26 5551.20 16654 8327 30532.20 18 12-05-2 42.87 5144.40 15433 7717 28294.40 19 12-06-2 42.87 5144.40 15433 7717 28294.40 20 12-07-2 42.87 5144.40 15433 7717 28294.40 21 13-17-213-42-2 995.58 111504.96 334515 167257 613276.96 22 14-05 85.72 10286.40 30859 15430 56575.40 23 14-09 87.77 10532.40 31597 15799 57928.40 合计 254212.40 762636 381322 1398170.40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八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1)粤023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一、限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外墙渗水维修费用143999元;二、限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漏水处维修费用6153893.70元;三、限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258784.57元以及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四、限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出租损失838902.24元;五、房屋渗漏原因鉴定费287986.70元、渗漏处修复方案鉴定费220000元、修复工程造价鉴定费32000元,合计539986.70元(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2848.70元,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7138元,并限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租损失鉴定费30000元(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限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六、驳回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3021.32元(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1697.32元,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324元,并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对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324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该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十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中的渗漏问题并非二十冶公司的施工原因所导致的对比分析说明》,拟证明渗水系设计不合理、业主私自改造卫生间、餐厅、私自封堵楼梯口、私自凿穿楼板加设水管,破坏原有防水层,中农批公司此前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涉案房屋漏水结果等因素所致,并非二十冶公司原因所致;2.《防水补漏修复方案》、《漏水处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扩大维修范围及提高维修标准的对比分析说明,拟证明司法鉴定对于修复方案不仅提高了设计标准,而且变更了原设计施工图纸,增加了施工内容,由此可知,渗漏水也并非二十冶公***原因所致,二十冶公司也无需对非施工原因引起的维修承担责任;3.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二十冶公司收到中农批公司律师函后立即安排人员前往涉案工程现场处理,但中农批公司故意不予配合;4.(2019)粤0232民初1439号、1440号庭审笔录,拟证明中农批公司主张在2018年6月起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涉案项目存在漏水现象,但二十冶公司在2019年起诉中农批公司索要工程款时,中农批公司明确表示对工程结算款无异议,从未提出对工程管理处罚款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故涉案项目存在渗漏水也与二十冶公司的施工无关。中农批公司质证称,1,其实不算证据,是其对《房屋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该对比分析是其单方制作,对三性均有异议,涉案工程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设计、审图、施工,从鉴定报告来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并未对施工图纸提出异议,也未按图纸施工,并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2.严格来讲也不属于证据,是二十冶公司对修复工程造价意见的质证意见。《防水补漏修复方案》、《漏水处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经一审法院依法确定的鉴定机构;3.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均有异议,对于房屋漏水的问题,中农批公司从房屋刚交付时便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也就是从2018年开始至诉讼之前一直未予理会,中农批公司为单一项目公司,工作地点是施工的房屋均在固定的场所,二十冶公司如有心修复,随时可以到办公室找到工作人员进行修复;4.关于工程处罚和施工用水用电费用问题,在双方认可并签字**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3-16号楼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总价》中的结算审核说明和结算审核汇总表中可以看出并未冲减该费用。 对于二十冶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系二十冶单方委托,且二十冶公司所称系其委托上海市、深圳市住建委专家作出的分析说明,但是并未提供有该专家的具体信息、资质等相关材料,故对其三性不予确认;3.无法核实微信聊天的主体,且从聊天内容,也仅是聊天主体所陈述,并无佐证资料予以证实中农批公司故意不配合,故对其三性不予确认;4.法院庭审的开庭笔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达到证明涉案工程渗漏水与二十冶无关的目的。 中农批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两份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拟证明中农批公司已向乳源瑶族自治县***装饰部支付143999元。二十冶公司质证称,真实性由法院核实,证明的事实与内容,反而与中农批公司在庭审时的表示及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互矛盾,中农批公司一审庭审时称该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其中两次支付时在诉讼中完成,存在虚假的情况,而且不排除中农批公司、广东中农批鑫达置业公司与***装饰部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可能性。 对于中农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因该证据系银行**出具的凭证,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中农批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二十冶公司账户价值700万元的现金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粤02民终21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二十冶公司名下价值700万元的财产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粤02执保21号《保全告知书》载明,冻结二十冶公司在兴业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376910100100264165账户的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21日)。 二审查明,中农批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30日通过银行向乳源瑶族自治县***装饰部转账8万元、2万元、43999元,合计143999元。 除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部分外,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中农批公司、二十冶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否的问题;三、鉴定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十冶公司二审期间提交其组织上海市、深圳市住建委专家进行分析,认为涉案房屋漏水不是二十冶公***所致,主要是设计缺陷、租户私自改造卫生间、楼板加设水管、中农批公司委托第三方补漏破坏原始房屋结构、业主加设空调设备破坏防水层和受当地天气、雨水影响。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案涉房屋于2016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2018年7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署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及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的质量保修期5年内。二十冶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方,包工、包料、包安全、保质量等大包干方式承包涉案工程,其应系涉案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其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施工建设义务,确保施工建设符合设计要求以及质量达标,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渗漏水情况时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一审诉讼时对涉案房屋严重漏水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10本《房屋司法鉴定报告》,载明出现渗漏存在以下主要原因:1.露台楼地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柔性防水层;2.露台(上人平屋面)楼地面防水层及女儿墙与设计及规范做法不符,存在防水卷材上反高度不足、防水卷材上反顶端与墙体分离外露情况;3.部分混凝土楼板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裂钢筋网或支座处面筋保护层过大,导致楼板在跨角、跨中或沿梁侧等部位出现不同程度开裂;4.室外楼梯外边缘未发现有浇筑C15细石混凝土梯裙、室内楼梯外边缘未发现有浇筑C20细石混凝土挡台,与设计要求不符;5.地漏管PVC管高出原混凝土楼面,导致积水经楼板裂缝等薄弱部位下渗等。以上主要原因的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设,二十冶公司应当对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又因地漏管PVC管道堵塞、商铺因卫生间、厨房防水措施失效是中农批公司管理和使用不当,亦存在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至于二十冶公司二审期间提交其组织上海市、深圳市住建委专家进行分析,认为涉案工程渗水不是二十冶公***所致,但因该分析系其单方委托,且也未提供出具体分析人员的资质等相关信息,不足以推翻一审诉讼的司法鉴定结论。而对于二十冶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首先,关于二十冶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设计缺陷的问题。从一审诉讼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来看,并未指出存在设计缺陷,反而是二十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其次,关于二十冶公司主张租户存在私改卫生间等问题。涉案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存在部分区域防水设施时效的问题,是中农批公司管理、使用不当所致,因此,中农批公司应对涉案房屋漏水具有管理过错,亦由一定责任。再次,关于二十冶公司主张中农批公司委托第三方修复导致破坏原始房屋结构的问题。中农批公司2018年6月日常巡查发现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存在外墙渗水现象并于2018年6月25日、7月6日先后出具两份《工作联系单》给二十冶公司要求维修,因二十冶公司未按《工作联系单》载明的时间要求对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外墙渗水处进行维修,中农批公司依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现二十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房屋漏水系第三人维修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该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关于二十冶公司主张涉案房屋漏水受天气影响,设计没有考虑下雨的问题。天气变化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气象,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司法鉴定报告》也未载明涉案房屋的设计存在未考虑气候问题,二十冶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漏水系当地气候所导致,因此,本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一)关于中农批公司租金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二十冶公司认为涉案商铺未能出租并非系漏水所致,而是受当地经济环境以及中农批公司的营销策略导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主要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一审法院结合当地经济环境和涉案商铺的实际租赁情况,酌情确定二十冶公司对中农批公司出租商铺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再结合中农批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函》、《律师函》证明中农批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在2020年9月份检查发现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6号楼屋面、墙面以及管道不同位置存在渗水现象。一审法院认定中农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铺出租损失应2020年9月计至2022年6月,共1398170.4元,二十冶公司承担该损失的6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二十冶公司认为涉案房屋未能出租系由于受当地经济环境及中农批营销策略导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二十冶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另关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租金损失应当从2018年6月计算的问题。中农批公司虽提交了2018年6月25日制作的《工作联系单》称在日常巡查发现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7、8号楼存在外墙渗水现象,但该联系单并无二十冶公司**确认,也无证据显示已送达给二十冶公司,而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律师函》反映,中农批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在2020年9月份检查发现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6号楼屋面、墙面以及管道不同位置存在渗水现象。且中农批公司提供了快递凭证证实该两份文件已经送达给二十冶公司,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从2020年9月起计算租金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中农批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涉案外墙渗水维修费用143999元如何分担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至12号楼于2016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中农批公司依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并提供了《2、7、8#楼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对账单》及三份银行支付凭证,证实中农批公司因委托第三方修复实际支付了143999元,现中农批公司请求二十冶公司支付该维修费用143999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二十冶公司抗辩中农批公司并非实际支付该项费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涉案漏水房屋维修费用6303893.7元如何分担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涉案房屋漏水主要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应主要由二十冶公司承担漏水处修复工程造价。鉴于地漏管PVC管堵塞、室内厨房、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造成渗漏也有中农批管理不当的原因;一审法院根据广东华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漏水处进行修复的工程造价为6303983.70元,一审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3-6号楼、9-14号楼各栋楼房漏水处修复工程造价,酌情确定23间商铺卫生间、厨房防水措施失效以及地漏管PVC管道堵塞造成渗漏所需的修复费用15万元,结合其他部分损失6303983.7元,认定二十冶公司应向中农批公司共支付案涉漏水房屋维修费用6153893.7元,与事实相等,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二十冶公司认为《防水补漏修复方案》未以施工图作为依据,仅以设计要求及规范,扩大修复范围及超出原设计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修复方案是为了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但是,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可见,修复方案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一个是合同约定。因此,若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满足合同约定也不能达到修复的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是修复方案本身应具有的基本属性,也是法院及当事人最基本的要求。而涉案《防水补漏修复方案》的编制依据明确载明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涉案本工程特点、现场施工条件、自然环境。因此,该防水修复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现场施工条件和当地的环境,综合作出修复方案,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故一审法院采信该修复方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二十冶公司主张不能采信该修复方案,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四)关于涉案罚款116350元、用水用电费用258784.57元及第三方审核费用25000元如何分担的问题。本院认为,1.关于涉案罚款的问题。根据双方2015年12月签署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47.1.1的约定,二十冶公司在施工建设涉案工程期间,若施工安全评价等级达不到合格要求,中农批公司每次可扣罚二十冶公司2000元。中农批公司一审提交了21份处罚通知单,明确载明处罚原因及处罚金额,并且该处罚通知单也已送达给二十冶公司,二十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予以签名确认,故对于中农批公司主张的涉案罚款1163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水电费及第三方审核费用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中农批公司提供的《一标段(2-12#楼)结算资料用水用电费用资料》、《承诺函》等证据显示,二十冶公司在2017年5月26日办理结算时确认其施工建设涉案工程期间用电用水费用258784.57元以及承诺承担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以上费用应在中农批公司支付给二十冶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虽然二十冶公司提供了双方以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单位)在2017年8月1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一期一标段工程送审金额40835677.26元在净核减额2699995.74元后,审定金额38135681.52元;该净核减额2699995.74元系核减该标段总工程量的金额,显然不包含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用电用水费用258784.57元和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且二十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支付涉案工程款时已经予以扣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十冶公司应当向中农批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处罚款116350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258784.57元以及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二十冶公司主张罚款、水电费未经确认、未能证明实际发生及长达四年之久才主张的问题。根据中农批公司一审诉讼时提供的《一标段(2-12#楼)结算资料用水用电费用资料》《承诺函》以及《工程处罚通知单》、《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和《工程进度处罚通知单》等证据显示,二十冶公司在2017年5月26日办理结算时确认其施工建设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2-12号楼期间用电用水费用258784.57元以及承诺承担第三方审核结算费用25000元,中农批公司对二十冶公司工程管理处以罚款共116350元也出具了相关处罚通知单,二十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处罚情况也已签名确认。因此,二十冶公司抗辩未经其确认,未实际发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二十冶公司抗辩长达四年中农批公司才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农批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4月9日向二十冶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律师函》载明涉案房屋存在渗水现场,要求二十冶公司进行维修,双方就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责任承担等一直在协商,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中农批公司在协商不成后提出要求二十冶公司根据双方约定承担该项费用,诉讼时效尚未开始结算,故中农批公司要求二十冶公司承担该费用,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关于鉴定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二十冶公司认为《防水补漏修复方案》有意扩大维修范围以及提高维修标准,《漏水处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修复方案与二十冶公司负责施工范围及验收标准不同,因此,相关鉴定费用,应当由中农批公司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工程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中农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产生了相关鉴定费费用。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明确涉案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主要责任在于二十冶公司。因此,二十冶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方,包工、包料、报安全、保质量等大包干方式承包涉案工程,其应系涉案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工程的渗漏原因及责任,双方履行合同等具体情况,认定由中农批公司负担12848.70元,由二十冶公司负担52713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二十冶公司主张鉴定报告扩大维修范围、提高维修标准和恶意扩大损失的问题,因涉案房屋已经投入使用,现仅是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修复,因此,修复施工的工艺和方式与建设时期的施工工艺和方式有所不同,既要考虑修复的效果,又要结合涉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即综合考虑施工范围和施工要求,现二十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鉴定报告存在恶意扩大损失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农批公司、二十冶公司的上诉均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90.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5890.78元(其中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31332.27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64558.51元),由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6332.27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558.51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00元,广东中农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000元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