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晶姗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赢盈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04民初38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晶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赢盈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晶姗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姗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赢盈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盈公司)、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晶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未结工程款项共计1991614.77元,被告2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两被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罚息利率LPR*1.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与被告1系总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2022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载明被告1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承包工程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如下:1、工程名称为马钢新特钢除尘,水处理工程(土建项目);2、工程地点为:***市雨山区马钢新特钢厂区;3、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图纸设计、变更及甲方要求的所有图纸范围内模板工程全部工作量,工作主要包括楼面梁、板、柱、剪力墙、基础(设备基础)、地梁、屋面等支拆模,木工承重架子搭设,对拉螺杆放设,水处理部位的止水螺杆、预留洞孔埋设,放置位置配合,檐口、线条,二次结构、构造柱及墙体拉结钢筋的钻孔等施工需支模部位以及图纸中全部的木工工作内容(详见合同)。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重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工完场清的方式,关于模板和内架的单价,合同中第二条第2款约定:模板工程单价为84元/m,若内架超过4.5米,每立方米单价增加10元;基础墙板厚度超过40cm每10cm增加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自2022年6月起一直施工到2022年12月。期间,为了尽快完成主体工程,被告2项目部与木工班组签订协议,约定2022年12月5日前完成全部结构主体封顶即奖励木工班组5万元,木工班组亦加班加点完成主体封顶,但最终被告1和被告2均未支付该奖励。施工过程中,因部分工程存在实际施工困难,原告与被告1协商增加部分工程的单价,其中冷却塔模板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模板均增加21元/m,水池、冷却塔内架和泵房4.5米以下内架每m单价为14元,被告1表示同意,原告因此施工直至完成所有工程。在与被告1对账的过程中,双方产生较大分歧:关于内架超过4.5米,每立方米增加10元,原告方认为只要内架超过4.5米,整个内架的体积都要按每立方米增加10元计算,但被告1不予认可,只承认超出4.5米的体积都要按每立方米增加10元,有争议的内架每立方米10元的体积共30,263.35m3,增加费用为30,2633.5元。另外,施工过程中谈好冷却塔模板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模板均增加21元/m2,水池、冷却塔内架和泵房4.5米以下内架每m2单价为14元,施工结束后被告1均不再承认。有争议的冷却塔模板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模板面积为12,675.86m2。增加费用为266,193.06元。有争议的水池、冷却塔内架和泵房4.5米以下内架体积为37,829.97m,增加费用为529,619.58元。除上述争议费用外,原告对被告1罚款5万元是不认可的,但被告1罚款后不支付该费用,原告别无他法。原告与被告1曾经口头约定增加11个除尘器,每个除尘器为1万元,故共增加了11万元,应由被告1承担。以上合计争议部分的费用为1308461.75元,双方一直在沟通协商上述分歧部分的费用。目前无争议的费用中,被告1已支付原告525万元,剩余683153.02元未支付,亦应予支付。据了解,被告2为该工程的总发包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2对被告1和原告争议部分范围内的费用具有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赢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开具劳务发票3131402.89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第二条第五款约定:“乙方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必须提供完合同总价款100%的劳务发票,否则后续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22年12月29日结构封顶,后截至2023年6月14日,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414568元,而反诉被告只向反诉原告开具2283165.11元的劳务发票,**3131402.89元的发票未曾开具,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反诉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反诉被告置之不理,故反诉原告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关系,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现场核实施工地点,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案涉项目的施工地点为***市花山区,故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晶姗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赢盈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晶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第(二)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