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顺高空建设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南侧六十三中北侧420、421室。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顺高空建设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凤凰汇广场19栋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广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阳浦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德力格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庆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顺高空建设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顺建设防腐公司)、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白环境设备公司)、黑龙江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利乳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4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某安装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8)黑0624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双方合同已经约定管辖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法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协议约定管辖依法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故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的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4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癸成
审 判 员 徐荣红
审 判 员 王彩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亚旋
书 记 员 赵 畅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