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165号
申请人:钱建强,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大顺高空建设防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2807943E,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凤凰汇广场19幢806室(CND)。
法定代表人:张广前。
申请人钱建强与被申请人江苏大顺高空建设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钱建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顺高空建设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建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顺高空建设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 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