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21民初494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务工,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岩,宁夏鑫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住平罗县城。
被告: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瑾,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2年1月13日。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岩未到庭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凤  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