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21民初34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贺兰山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瑾,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某,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宁0221财保33民事裁定,对登记在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等十一套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位于××县房屋的产权产籍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房屋的产权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瑞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婧
书 记 员     陆佳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