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天,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名宁夏平罗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张军,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莫永梅,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负责人:赵海燕,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荣,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建筑公司)、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宁022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宁02民终897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本院审理中提出申请对案涉房屋安全性、质量缺陷损失及处置方案进行鉴定,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21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天,被上诉人星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莫永梅,被上诉人城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明确(2020)宁02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具体化,依法明确维修的具体方案;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加固维修方案及加固维修设计图纸,按设计加固维修方案及图纸进行施工,加固维修施工结束后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合格达到设计要求可以居住后入住做到真正排除案涉房屋的安全隐患,即请求委托鉴定机构对维修方案和维修标准以及能否达到解决问题排除安全隐患进行明确;2.判决对在加固维修期间破坏的装修给***予以赔偿即在加固维修期间在外面租房居住的租金由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承担;3.判决继续对房屋主体结构,基础、现浇屋顶、屋顶瓦片,屋顶防漏水及防冻措施、上下水、电线电缆进行检测;4.判决对房屋所使用的粉煤灰蒸压砖撤换为原设计的黏土烧结砖;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系平罗县城关镇关渠八队村民,2008年11月18日与被上诉人签署《明月新村安置协议单》,购买了由被上诉人承建的明月新村北区79号楼4号面积为134.64平米的双层连体住房一套,单价1300元每平米,合计价款为175032元。***付款后入住该房屋。数年来***为该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苦恼不断。入住时该房屋存在了部分裂缝,但没有影响到日常生活。随着入住时间的延长,该房屋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诸如不规则裂缝不断扩大、墙皮脱落;窗户严重畸形、无法关严;地面塌陷、上下水中断等现象逐年加重,致使***住在屋里提心吊胆,不得安宁,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案涉明月新村北区的全部房屋都不同程度存在质量问题,且***提交了2014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抽样对该小区23#、27#楼墙体裂缝的成因作过一次并不全面的鉴定报告,结论是:1.检测时现场选取两处明月新村23#、27#住宅楼工程墙体裂缝部位进行地基基础开挖,检查地基基础是否存在裂缝。经开挖检查没有发现地基基础存在裂缝和不均匀沉降现象;2.住宅楼工程原设计砌筑块材为烧结多孔砖,普通混合砂浆砌筑。实际施工时将烧结多孔砖改为粉煤灰蒸压实心砖。现场抽检的27#住宅楼工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实测值为3.93MPa,设计等级为M5,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等级要求的强度值;3.对门洞口上部竖向裂缝处经凿开检测,砌体存在空洞及砌筑不实,砌筑施工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4.现场对粉煤灰蒸压实心砖进行取样,室内试验做块材的抗压、抗折弯及抗冻性试验,抗压满足规范要求,抗折弯、抗冻性试验结果均不满足规范要求;5.检测时墙体裂缝产生的原因是砌筑块材不满足规范要求、砌筑砂浆强度低、砌筑施工质量较差造成的,一部分墙体裂缝在施工时已经存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裂缝有所扩展。一部分裂缝为使用过程中产生。墙体裂缝属施工质量问题。虽然该鉴定是一个尚不完备的鉴定书,但已经确认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彻底解决***的后顾之忧,***多次请求在法院主持下对案涉房屋做出全面检查,对房屋质量问题做出权威的鉴定,以证实案涉房屋是否还可以维修,怎么维修或者维修后可否继续居住或者是否达到了危房标准不再能够继续居住等做出专业的权威的鉴定,然而令***十分遗憾,没有哪家鉴定机构愿意鉴定;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项目和数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光盘,该光盘显示案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如墙皮严重脱落,自屋顶到根部贯穿性裂缝、内外墙穿透性裂缝,数年来每逢冬天***几乎白花采暖费仍严寒交迫,直到星源建筑公司给做了保温层才缓解,但并没有彻底改变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未能使案涉房屋更加牢固、安全。地面下沉导致墙体也下沉,致使门窗都无法合拢,法官也曾到现场查看了部分房屋。房屋质量问题给***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致使其全家为此心神不安、精神萎靡,生活信心受到极大打击,给***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请求支持***的全部上诉请求。当庭对第二项上诉请求进行更正:依法改判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赔偿***损失52509元;撤回第三项、四项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更改。
星源建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
城关镇政府辩称,***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案自2019年起诉至今,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星源建筑公司及城关镇政府为***的房屋存在的墙体裂缝、地面下沉、窗户变形等问题进行维修。作为合同的签订方及房屋的交付方,城关镇政府认可一审判决,并同意为***的房屋存在的墙体裂缝、地面下沉、窗户变形等问题进行维修,且一审法院的判决客观并可操作。而***要求明确维修方案、赔偿租金、对房屋进行检测、撤换建筑用材不符合实际。首先,房屋的建筑者星源建筑公司只有在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维修方案进行实际维修,而不是没有目的地确定一个不符合实际的维修方案。***要求赔偿租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租赁房屋且已经产生租赁费用。***要求对房屋进行检测,一是检测费用较高不可能随便进行,二是在同地段的房主许金林起诉城关镇政府的案件中已经就案涉的同类房屋进行了检测,没有必要重复检测。***要求撤换建筑用材,而现实是案涉房屋早在2008年就已经建好,***也已经居住了十余年,如果要求撤换建筑用材,等于要将整个房屋拆掉重建,这个要求根本不现实;其次,***入住案涉房屋已经十年有余,按照法院的判决对其房屋进行维修,说明***的房屋通过维修就可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所称的房屋质量严重且到了不能居住的地步。综上,***的上诉无事实根据,其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排除明月新村北区79号楼4号房屋安全隐患;2.判令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5250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承担。庭审过程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维修房屋至安全可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4月10日,城关镇政府给各相关村、建设单位下发了《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通知即日起启用“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建设指挥部”、“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建设指挥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2008年4月18日,建设单位城关镇政府、设计单位神华宁煤集团太西设计院、监理单位平罗县诚建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平罗县第一建筑公司对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两层住宅图纸进行会审,纪要如下:±0.00以上墙体的砖由多孔砖改为赛云建材-粉煤灰砖(灰色);外墙保温取消;窗为塑钢窗单层玻璃,窗子取消防护栏杆,阳台栏杆取消。图纸会审还纪要了其他事项。
2008年5月26日,城关镇政府(发包人)与星源建筑公司(承包人,即原宁夏平罗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平罗县明月新村二层楼、幼儿园、门面房;工程地点:平罗西区;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内容以及双方协定的条件和图审纪要,总建筑面积约7.9万平方米;资金来源:划拨补助和收取住房户预交代建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城关镇政府、原宁夏平罗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
2009年2月17日,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中载明的住宅建设标准:住宅为砖混结构,现浇屋顶。住宅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采用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提高住宅的抗震性能;运作方式:在房屋分配、销售中优先安排关渠村被拆迁户和失地农民及县城建设中拆迁的其他村农民,剩余房屋可按合理价格向城关镇其他村民销售;“明月新村”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征地费、拆迁费、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绿化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费由施工方承担;成立城关镇“明月新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城关镇“明月新村”建设工作。
2010年11月23日,***丈夫杜某某与“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建设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明月新村安置房预定单》,该预定单上载明:安置户杜玉(现已变更为***);安置房位置明月新村北区79号楼4号,安置房价格单价1300元∕㎡。该预定单还载明:1.本安置房现房,买受人交款70%以上,出卖人不得另售他人。如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售,应给安置户赔付已交款10%的赔付。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拖延期限超过15日者,则视为违约,出卖人有权另行出售,并承担已交款10%的违约金。(本小区为塞上农民新居,农村宅基地,不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2.……。3.交房时间:2009年10月10日前。4.本安置价格不含应由个人交纳的物业维修储备金、物业综合服务费、天然气公司开户费、有限电视入户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交清了明月新村79-4号房代建费175032元,于2010年入住该房屋并居住至今。
***居住涉案房屋期间,该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地面下沉、窗户变形等问题。因明月新村的部分房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墙体裂缝,为查明原因,经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到平罗县明月新村,现场选取了该小区23#、27#住宅楼,对墙体裂缝原因进行了鉴定,并于2014年5月26日出具《工程鉴定报告》一份,结论如下:1.检测时现场选取两处明月新村23#、27#住宅楼工程墙体裂缝部位进行地基基础开挖,检查地基基础是否存在裂缝。经开挖检查没有发现地基基础存在裂缝和不均匀沉降现象。2.住宅楼工程原设计砌筑块材为烧结多孔砖,普通混合砂浆砌筑。实际施工时将烧结多孔砖改为粉煤灰蒸压实心砖。现场抽检的27#住宅楼工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实测值为3.93MPa,设计等级为M5,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等级要求的强度值。3.对门洞口上部竖向裂缝处经凿开检测,砌体存在孔洞及砌筑不实,砌筑施工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4.现场对粉煤灰蒸压实心砖进行取样,室内试验做块材的抗压、抗折弯及抗冻性试验,抗压满足规范要求,抗折弯及抗冻性试验结果均不满足规范要求。5.检测时墙体裂缝产生的原因是砌筑块材不满足规范要求、砌筑砂浆强度低、砌筑施工质量较差造成的,一部分墙体裂缝在施工时已经存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裂缝有所扩展。一部分裂缝为使用过程中产生。墙体裂缝属施工质量问题。建议对墙体裂缝进行加固补强封闭处理。具体方案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2014年5月27日,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27#楼墙体裂缝处理意见及说明》,内容摘录如下:2008年04月18日施工图会审纪要中,将原设计墙体材料烧结多孔砖改为粉煤灰蒸压砖,材料变更,未送交图审。(注:平罗县赛云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煤灰蒸压砖具有宁夏建设新产品推广证);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2014年5月26日对该工程墙体裂缝原因进行鉴定:砌筑砂浆强度实测值3.93MPa;砌筑砂浆3.93MPa不满足原设计M5.0的要求,但该工程为二层住宅楼实测值3.93MPa满足国家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3.3.1-2条“不小于M2.5”的要求;按砂浆实测值3.93MPa进行抗震验算,内外墙各段墙体,抗力与效应之比均大于1.0,满足抗震安全要求(计算书后附);由于粉煤灰蒸压砖材质不太稳定、收缩性大、与砂浆粘结性差、施工工序不到位等因素,产生一些竖向微细裂缝,影响观感,随时间推移,有可能沿裂缝逐渐氧化,粉末状剥落破坏,因此,应进行裂缝封闭处理;内墙裂缝处理方法:沿裂缝左右各250mm剔除原粉刷层,表面凿毛清刷干净,以水泥稠浆加108胶进行刮浆填缝涂抹(水泥稠浆配合比宜按水泥:108胶:水=1:0.2:0.6~0.7试配),然后铺铅丝网(φ2@50×50市场成品)用与原粉刷砂浆相同配比的砂浆分两次抹平搓光,做法详见附图一;明月新村其它工号的二层住宅楼裂缝问题可参考本意见执行。
2015年2月10日,经***与星源建筑公司协商,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2008年星源建筑公司承建平罗县明月新村一期工程安置房时,按照工程建设要求,使用平罗县凌云(赛云)建材厂生产的粉煤灰砖砌筑住房主体工程,随后为了进一步降低建设成本,加快建设进度,又取消了外墙保温。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墙体出现程度不同的裂缝,窗台脱落变形。近期,该小区住户又到县政府上访,反映住房保温性能差,采暖费用高,要求解决墙体裂缝问题,并对外墙进行节能改造。经协商,星源建筑公司与住户在该《协议》中约定:1.住户墙体外立面已裂缝、窗台脱落的由星源建筑公司在粘贴保温材料时一并予以处理恢复……。2.由于各住户内部装修已完成,标准不一,内墙面裂缝由住户按照剔除砂浆并加网格做防裂自行处理,费用由住户自己承担,不得再向星源建筑公司追究内墙裂缝问题。3.已经自行实施外墙保温改造的住户,如外墙色调与星源建筑公司统一规定的色调不一致,必须按照星源建筑公司统一规定的色调,于2015年年底前自行负责承担费用完成色调改正工作及未完成的工作量。由星源建筑公司组织验收,以实际粘贴改造面积核算,按照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将改造资金兑付给改造住户。4.该套房自行保温改造面积109.88㎡,未改造的面积8.88㎡,合计面积118.76㎡,一并予以补偿,应补偿金额9501元,由房主本人凭收据领取。5.此费用为一次性补偿,补偿以后,尚未改造的面积由住户自行解决,自行改造的外墙保温质量由住户自行负责。逾期没有完成改色及未完成工程量的住户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6.……。7.节能改造工程开始实施至竣工后,住户不得再上访、缠访、闹访,不得再有损坏公司形象的言行,否则,公司有权追偿改造资金。8.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反悔。该《协议》签订后,***于当日从星源建筑公司领取了自行粘贴外墙保温补偿款9501元,但***未按该《协议》约定对房屋内墙面裂缝自行进行处理。现***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隐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城关镇政府与星源建筑公司系明月新村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建方,城关镇政府系明月新村项目拆迁安置的主体。城关镇政府作为拆迁主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城关镇政府成立的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建设指挥部与***签订的《明月新村安置房预订单》合法、有效。城关镇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向***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拆迁完成后,城关镇政府与星源建筑公司依约向***交付了平罗县明月新村北区79-4号房屋。但***居住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体裂缝、地面下沉、窗户变形等问题,虽然星源建筑公司于2015年已经对房屋进行维修,但维修后又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等问题,说明城关镇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向***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星源建筑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方,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亦应当向***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在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经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到平罗县明月新村,现场选取了该小区23#、27#住宅楼,对墙体裂缝原因进行了鉴定,并于2014年5月26日出具《工程鉴定报告》,结论为“墙体裂缝产生的原因是砌筑块材不满足规范要求、砌筑砂浆强度低、砌筑施工质量较差造成的,一部分墙体裂缝在施工时已经存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裂缝有所扩展。一部分裂缝为使用过程中产生,墙体裂缝属施工质量问题。建议对墙体裂缝进行加固补强封闭处理”。因平罗县明月新村小区的房屋均由星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墙体裂缝的房屋所用砌筑材料也相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现场选取了该小区23#、27#住宅楼,对墙体裂缝原因进行鉴定,出具的《工程鉴定报告》具有代表性,可以证实原告所居住的平罗县明月新村北区79-4号房屋墙体裂缝的原因。对星源建筑公司辩解“23号楼和27号楼存在质量问题,与涉案的79-4号楼是否存在关联性无法证实”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该《工程鉴定报告》说明,平罗县明月新村小区的房屋墙体裂缝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因涉案房屋为砖混结构,所有墙体均为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星源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维修。
***与星源建筑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是由星源建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协议》第2条“内墙面裂缝由住户按照剔除砂浆并加网格做防裂自行处理,费用由住户自己承担,不得再向星源建筑公司追究内墙裂缝问题”,是免除星源建筑公司责任的条款。星源建筑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该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与星源建筑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第2条无效。故对***要求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对其居住的平罗县明月新村北区79-4号房屋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由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对该房屋的墙体裂缝、地面下沉、窗户变形等问题进行维修。***要求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52509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居住的平罗县明月新村北区79-4号房屋存在的墙体裂缝、地面下沉、窗户变形等问题进行维修;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负担1062元,由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提交证据:案涉房屋卧室及客厅裂缝照片2张,证明***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案涉房屋又出现多处新的裂缝,***所遭受的损害还在继续增加。
星源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照片无法证实系***家中的现状,达不到***的证明目的。
城关镇政府质证意见:同星源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照片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不同意对其居住的明月新村小区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一审起诉请求为1.判令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排除明月新村北区79号楼4号房屋安全隐患;2.判令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52509元;3.诉讼费用由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承担。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维修房屋至安全可住。本院审理过程中,再次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仍要求维修明月新村北区79-4号房屋至安全可住,其上诉请求为二审法院明确一审判决内容的具体化,依法明确维修的具体方案并委托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加固维修方案及加固维修设计图纸,按设计加固维修方案及图纸进行施工,加固维修施工结束后有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合格达到设计要求可以居住后入住做到真正排除案涉房屋的安全隐患,即请求委托鉴定机构对维修方案和维修标准以及能否达到解决问题排除安全隐患进行明确和因房屋需要封闭式维修导致***无法在原居住的房屋内居住期间在外租房花费的租金以及房屋给其造成的居住水平及幸福感降低的损失,***多年来为维权花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居住在房屋内对房屋居住安全的心理压力,按照总房款175032元的30%计算出来的52509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的诉请,是指原告以起诉方式,通过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具体诉请是指原告基于诉争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或要求。诉讼请求是构成民事诉讼核心要素之一,其不但决定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且决定着法院判决对象,故原告不仅要提出诉请,且尽量要做到具体明确。经释明后***的诉讼请求仍不具体明确,因***不同意申请对其居住的明月新村小区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则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亦无计算依据。故本案因***未提出具体明确诉请,不符合起诉规定,依法应驳回***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立  莎
审判员     辛爱丽
审判员     杨春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