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金某、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21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名宁夏平罗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金某居住的平罗县明月新村北区17-3号房屋存在的墙体裂缝问题进行维修,并支付执行款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后再协商具体处理方案。被执行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25元,执行费530元已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初步确定的处理期限,是申请执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