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381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西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22831785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宁县城北街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76321672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与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恒源公司要求东杰公司支付价款427560元及违约金1395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79元。被执行人东杰公司在我院还有另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8)宁0381执117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杰公司在***名下银行存款1675600元。2018年10月8日,案外人***对冻结其账户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8)宁03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以(2018)宁0381民初3922号立案受理,现案件在审理中。另对被执行人东杰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恒源公司,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东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