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众和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81民初4375号
原告:青铜峡市众和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女,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男,36岁,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众和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众和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众和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青铜峡市众和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