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3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告:宁夏飞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原告***诉被告宁夏飞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