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飞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飞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424民初222号
原告: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5010180105N。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系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飞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15099032N。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27150729091F。
法定代表人:贺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飞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