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4385号
原告:昆山市开发区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赵浦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8031W。
法定代表人:周根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山镇区安达城北昆北路1001、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981195X1。
法定代表人:孙利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引力(江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QGUT28。
法定代表人:张连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开发区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引力(江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开发区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开发区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引力(江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50元,由原告昆山市开发区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婷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