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3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未晞、杨斐(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亮,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祥,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国因与被申请人马亮、***、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 靖
审判员 王玉坤
审判员 陈国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广富
书记员米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