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2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关于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2民初1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7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款收入47605元,尚未实际扣留;
七、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