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财保1217号
申请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颐,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