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4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瀚海水工(河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39号河南外包产业园B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16921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953。
法定代表人:**,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瀚海水工(河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上级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