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5265号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56号(建工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