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2359号之一
原告:锡山区***有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悦诚源筑1-80号。
经营者:周有进,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56号(建工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锡山区***有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锡山区***有进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锡山区***有进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锡山区***有进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山区***有进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已减半)、保全费1680元,合计诉讼费4048元,由原告锡山区***有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