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07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围,江苏苏***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协民社区***56号(建工大厦)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151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716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