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346号
申请人:***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38)许家坝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XHH0P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56号(建工大厦)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151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亿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申请人忠亿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保全费催缴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保全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忠亿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