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346号 申请人:***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38)许家坝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XHH0P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56号(建工大厦)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151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亿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申请人忠亿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保全费催缴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保全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忠亿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