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2711号
原告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投资人赵悦好,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虞贝,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建工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45元,由原告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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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