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132执602号
**县民利加油站:
***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县民利加油站申请执行***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县民利加油站于2021年6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0万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申请人履行,本院(2020)冀013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602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