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508号
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6号楼-2-101-2C。
法定代表人:石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队,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边县茂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兴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杭天雄,该公司经理。
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边县茂广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