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47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四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0395473E。
法定代表人:石恩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1MA6YEWEA3B。
法定代表人:王永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1478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耿婉瑾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