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佰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4783号之一
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四号路。
法定代表人:石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对,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算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