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4783号
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四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0395473E。
法定代表人:石恩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1MA6YEWEA3B。
法定代表人:王永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龙县黄城油气营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耿婉瑾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