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989号
原告:***,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甘肃桑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6号***居然之家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桑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桑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