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准旗。
法定代表人:何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内0622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0月13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财产信息但已在另案处置中,有房产信息但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置,再无其他财产信息。
3、202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
4、于2022年3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永江佳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高振基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二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