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启示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武威银丰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威启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脱攀龙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02民初14081号
原告:武威银丰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永有,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威启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天晟大厦8楼8号、9号。
法定代表人:陈萌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
原告武威银丰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启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同年1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威银丰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武威银丰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忠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窦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