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新建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701223514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2683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金109779.47元,执行费15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