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2民初675号
原告:***,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原告:***,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第三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