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金某乙、金某甲、康某、杨某)、被执行人(陈某、内蒙古托克托县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金某乙、金某甲、康某、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内蒙古托克托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执行费为515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乙、金某甲、康某、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内蒙古托克托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至此,金某乙、金某甲、康某、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内0122民初98号判决书现已和解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