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101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2月19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丰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海军,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军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高振贵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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